《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增條款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
民營企業提建議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2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該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補充刑法7條,加大力度懲治行賄,同時增條款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方面做出了規定:將現行“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展到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具有上述相應行為,故意損害民營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集團董事局主席劉雁飛作為人大代表,結合本企業內部相關問題,不止一次的通過個人提案、情況匯報等多種形式積極的向人大、政府、公檢法等有關機關反映“要加大力度懲處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等有關問題。在《關于加強民營企業法治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的建議》中,劉主席提出,企業營商的法治環境分為企業內部法治環境和企業外部法治環境。外因通過內因發揮作用,內因才是起主要作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所以,研究如何加強優化企業內部的法治環境建設成為關鍵問題之關鍵。如何加強企業內部的法治環境建設,尤其是民營企業內部如何加強法治環境建設,做到完全實現依法治企,對于實現百年品牌企業的目標和追求,是一個必須破解的重大課題。目前我們民營企業內部普遍的法治現狀是,一方面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企業出現的問題都是亟待司法介入才能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解決這一課題的關鍵就是公檢法司等法律機關如何有效介入服務企業內部法治化建設還沒有完全破題。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企業如果不能借助這種法治力量的外力,如果不能有效利用一些依法治企的典型案例對企業全體員工進行教育和警示,如果不能對企業內部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依法追究和懲治,企業內部的法治環境就無法營造起來,優化企業內部的法治營商環境就沒有剛性的保障,就成了一句空話。
在《關于民營企業在發展中遇到的法治環境問題及建議》中,劉主席提出,民營企業內部營商環境的優化,最大的難點就是民營企業內部管理和內部問題處理的法制化問題。在個別政府部門和司法部門看來,民營企業內部營商環境的問題應該是民營企業自己家里的事情,政府和司法部門不宜干預,這恰好是認識上的一個巨大的誤區。特別是對于民營企業而言,如果司法不能有效地及時地介入民營企業的內部,民營企業很難建立起內部嚴格有效的法治環境。目前,司法部門經常把民營企業內部員工損害企業利益的違法亂紀的行為視為員工與企業之間的經濟糾紛,而不是像對待國有企業內部違法犯罪那樣,直接追究員工(包括管理干部)的刑事責任。一句話,民營企業財產在受到來自企業內部員工非法侵害時,要像國有企業一樣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這不僅僅是優化民營企業內部營商環境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
一直以來,個別民營企業的項目經理、責任人大肆對民營企業的資產進行盜取、侵占,而這些人又往往利用法律不完善的漏洞,轉移資產、逃避制裁、長期逍遙法外,此次《憲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方面做出了強力的規定,是有關政府和部門對劉主席堅持不懈的建議、反映和努力做出了積極的回應,為民營企業在今后發展中的法治問題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推進依法治企道路任重道遠,要做到這一點,不僅僅需要政策的支持,還要引起公檢法司等法律機關對此事的高度重視,建立司法介入式服務民營企業的機制,對企業內部少數違法犯罪行為應該下重拳嚴格依法追究,才能讓國家保障民營企業健康有序發展的好政策得到切實落實。
編輯:陳孟蘭
審核:周彬彬
出品:文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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